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3年3月24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第六届政协委员;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
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十、市直机关、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中直、区直驻贵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有关高校负责人;
十二、老干部代表;
十三、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