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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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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江苏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法律解读 】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且多次造成伤亡悲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民众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扭转这一困局,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单独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空白,进一步保障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地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除刑事领域外,在民事领域,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国家也密集出台了多项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划分。其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相较于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在承继保护受害者的立法思维基础上,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连坐”,对责任查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事后追偿等都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尽量在保护受害者的基础上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同时,民法典还增添了相关保障措施,进一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规定,要求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出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这也为在事后查清了具体的侵权人时,保障承担了责任的民众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其追偿已付出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该条文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决了高空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的现状,利用公安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尽量还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抛物、全楼埋单”,使违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牵连无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 律师提醒 】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抛物,要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求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