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函》《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现就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并通告如下:
一、根据《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桂平市、平南县、覃塘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其辖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二、根据《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如需燃放烟花爆竹,请到禁燃区外空旷安全的地方燃放。
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的管控措施,如发现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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