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沿边沿海市县人员、车辆、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严防沿边沿海市县疫情输入输出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沿边沿海市县人员、车辆、海上船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沿边沿海市县人员流动管理
(一)减少辖区内人员流动。疫情防控期间的沿边沿海市县辖区内居民非必要不外出,外地人员非必要不前往沿边沿海市县。沿边沿海市县人员要严格履行个人防护责任、报告责任、配合责任等,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做好防控工作。
(二)实行人员流动报备制度。疫情防控期间的沿边沿海市县人员(含常住及临时居住)外出(跨县,不含城区)等须向居住地社区(村、屯)报备,如实说明外出去向,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边民、渔民在抵边、海上生产作业前,须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生产作业,同时严禁私自接触外籍人员;抵边、海上生产作业返回后,须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行程轨迹及生产作业的有关情况。
(三)严格管理外来人员。外地人员进入疫情防控期间的沿边沿海市县,须至少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告,接受核验“三码”(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证明),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纳入社区管理。外地人员离开沿边沿海市县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入沿边沿海市县车辆管理
(一)加强“三码联查”工作。沿边沿海市县须在省际、市际、县际三级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和公安检查站(执法站)等区域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对出入疫情防控期间的沿边沿海市县的车辆进行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行业主体、客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查验“三码”(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证明),做到逢车逢人必查。
(二)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改装车辆、装运走私货物车辆的查缉整治,持续强化设卡拦截、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查、服务区引流、环桂环邕检查站查缉,依法清查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装运走私货物行为。
(三)严格客运网约车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网约车管理,依法打击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行为。加强边境沿线违规经营网约车的查处力度,发现网约车疑似非法运送“三非”人员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沿边沿海市县海上船舶管理
(一)推行海上船舶进出港口码头行程查验。沿边沿海市县要在大小港口码头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停泊在港、进出港口码头的船舶按规定登记查验行程码。对上岸船员必须按规定查验“三码”(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证明),做到逢船逢人必查。
(二)落实海上船舶出海报备(审批)制度。海上作业船舶要落实出海报备(审批)制度,乡镇船舶(排)须向所在乡镇、村(社区)报备;在册渔船向渔港所在地渔政机构报备;客货船须向海事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含: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情况、接触船舶及人员情况、北斗导航网格码等。所有出海船舶必须自觉接受海警、海洋与渔业、渔政、公安、海事等有关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禁“三无船舶”在我区管辖海域、港口码头、通海河道等区域航行、停泊、作业。公安、交通运输、渔业、海警等部门要依法查缉“三无船舶”、装运走私货物船舶,强化海域、通海河道巡查。对查处的“三无船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海上船舶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海上船舶实施监管,对于利用各类船舶从事走私、偷渡、非法载客、非法雇佣外籍船工;或人为关闭AIS或北斗定位系统、违规与外籍人员接触、海上非法交易渔货物、被外国军警或公务船登检后隐瞒不报等行为,导致出现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严厉打击。
四、进一步夯实疫情防控基层基础工作责任
(一)强化网格化责任落实。沿边沿海市县要扎实推进联防联治、群防群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社区(村、屯)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抵边村屯实有人口管理,落实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和抵边村屯驻点值守、护边员定期巡查等措施。
(二)减少大型集会活动。沿边沿海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加强所辖区域疫情防控工作。辖区内所有单位要加强人员流动管理,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和参会人员规模,能取消的就取消,能延期的就延期,能线上举办的就线上举办;对于确实需要举办的要缩小规模,审慎评估人员范围,落实好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三)从严控制群众聚集性活动。在沿边沿海市县辖区内的居民中积极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范围,严格酒席规模及申报程序,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避免人群聚集,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
(四)强化宣传舆论引导。沿边沿海市县要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积极走村入户,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反走私、“三非”人员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充分发动群众自觉维护沿边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提升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2021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