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抽打陀螺、甩响鞭、采取播放音响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抽打陀螺、甩响鞭以及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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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午间(12:00-14:30 )、夜间(22:00至次日6:00)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对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工业设施,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